项目简介:点击登录查看业务支队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具备精神专科医疗资质的公立或民营医疗机构,为业务场所提供医疗服务保障。
一、技术参数要求
1.入所体检:负责对入所收治人员携带的体检材料进行核查、身体检查、问询、录入信息等相关工作,内容包括心电图、血常规、腹部肝胆脾B超、胸腹DR片、血压等。
2.日常医疗:包括诊断治疗、康复指导、医学教育宣传等内容,每日巡诊三次。
3.诊断评估:按照《强制医疗诊断评估办法》,每年对收治的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开展评估工作。
4.健康检查:每半年至少对收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一次。项目包括:体温、血压、心电图、血糖、血常规等。
5.所外就医:对于患病人员,经驻所医生会诊后,确需外诊进一步查明病情的,需配合外诊工作安排,协同患病人员到其他地方医院就医、诊治。
6.值班值宿:值班期间保证24小时在岗值班,除工作日正常上班外,参加医疗岗位值班,夜班医生值班班次为每5天一次。
7.会诊急救:如遇收治人员突发疾病情况,医护人员要迅速到位,负责会诊、急救工作。
8.绿色通道:与采购方一同协调地方医院建立救治绿色通道,紧急处置收治人员突发病情,确保收治人员人身安全。
9.学习培训:负责并组织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并做好记录。
10.传染病处置:发现收治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按照传染病应急预案处置,及时隔离或者送专科医院检查、治疗。
11.内部管理:须遵守采购方内部管理规定。
12.制度规范: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和危重病例讨论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制度、查对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医疗会诊管理制度、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新技术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3.人员要求:
(1)副主任医师至少1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执业证(投标时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医师4人,其中主治医师至少2人(包括1名女医生和1名男医生),须具有三年以上精神卫生专业工作经验(投标时须提供医院证明)。
14.完成采购方交办的其他医疗工作。
二、其它要求
1.每日进行医疗巡诊三次,对收治人员给予诊治,加强跟踪管理;对突发疾病人员,采取相应医疗措施。
2.对住院收治人员的疾病治疗情况应当逐人建立医疗档案,如实记载病史以及每次疾病发现、检查和治疗等方面的情况。
3.收治人员突发较为严重疾病时,应当及时向采购方通报,经采购方同意后,将患病、治疗等情况及时与收治人员家属沟通,每次沟通应当有书面记录。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外出就医的,医生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4.收治人员患病及治疗情况,医生应当及时与采购方相关人员沟通和衔接,加强对收治人员病情发展的掌握,保证安全。
5.发现收治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
6.根据采购方安排,开展收治人员评估工作。
7.每半年至少组织对收治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一次。项目包括:体温、血压、心电图、血糖、血常规等。
8.组织实施对工作区****
9.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验收项目: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和危重病例讨论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工作制度、查对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医疗会诊管理制度、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新技术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0.医疗设备、耗材及药品由采购人提供,严禁把耗材、药品带出工作区域;在合同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由中标医疗服务机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注: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