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县域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技术咨询竞争性磋商公告
全部类型江苏南京2024年07月27日
项目概况 浦口区县域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技术咨询 ****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南京市浦口区新城总部大厦B座515室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15: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浦口区县域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技术咨询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9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
玖拾万元整(¥:900000.00)
采购需求:
为深入落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县域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水资[2023]5号),推进2024年南京市****
合同履行期限:
12个月(自合同签订日起算,向后顺延12个月止)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2023年的会计报表或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或证明材料)(格式见后附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并加盖公章)(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执行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与标准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时间:
****至****,每天上午09:00-11:30,下午14:0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获取时所需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地点:南京市浦口区新城总部大厦B座515室
方式:现场购买,获取时所需提供的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针对本项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售价:10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5: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浦口区新城总部大厦B座515会议室
五、开启时间:**** 15:30 (北京时间)
地点:南京市****点击登录查看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采购人不组织现场勘查,供应商可自行勘察现场或联系采购人。未踏勘现场或踏勘工作不详细的供应商中标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向采购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对此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不作任何答复,请各潜在投标供应商务必对采购文件进行仔细认真地阅读,在随后的采购中,对采购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及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负责。
2、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供应商未提供《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
3、政府采购信用承诺: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规定,参加南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供应商应尽早做好承诺工作,点击“南京公共采购信息网”首页 (https:****://180.101.238.212:8280/hodeframe2018_cxda/index.action;jsessionid=769BA9C8E****E7173B991C8EC1E5)登录(未注册的供应商应先点击“供应商注册点这里”并按 要求完成注册),然后在“信用记录”模块页面点击“信用记录打印”下载本单位《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由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随响应文件一并递交。
在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只需提供书面《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记录表暨信用承诺书》,即可替代以下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应按采购文件要求,将上述由信用承诺书替代的证明材料提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核验。经核验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涉及以下情形的,不适用信用承诺:
(1)供应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供应商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1.采购人信息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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