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EPC项目
全部类型安徽合肥2024年07月25日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EPC项目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EPC项目
招标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补疑如下。
1.投标人业绩、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奖项要求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请问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是否包含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业绩、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EPC总承包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设计、采购、施工工程总承包业绩(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或施工部分金额不低于2500万元)、(装修)改造工程业绩
答:需满足评审要求,予以认可。
2.如联合体投标的,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人业绩由哪一方提供,请贵司明确投标人业绩是否由联合体双方任何一方提供均予以认可
答:均予以认可。
3.本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明确联合体中标的,工程价款支付至联合体牵头人账户,请贵司明确后期工程款是否可以根据联合体协议分工任务分别支付至联合体各单位账户
答:分别支付。
4.本项目质量标准前后多处表述均不一致,具体如下:(1)招标文件第4页,招标公告2.11,表述为“质量标准:合格”;(2)招标文件第96页,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合同协议书,表述为“设计质量标准:合格,通过施工图审查和建设单位确认。工程质量标准:合格”;(3)招标文件第115页,专用合同6.4.1工程质量要求,表述为“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提供合格设计成果资料。符合现行相应行业最新的设计规范,通过各项施工图审查并取得审图合格证,通过发包人审核确认,满足工程验收要求。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验收合格。”请明确本项目质量标准以哪一种表述为准
答:质量标准:合格。具体实施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5.本项目招标文件前附表明确投标人为联合体中标时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缴纳,是否可以由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均可
答:施工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6.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投标人为联合体中标时“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方,是否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均可。
答:均可。
7.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未明确设计费及建安工程费收款主体,采用联合体中标的是否可采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进度,别将设计费直接支付至联合体中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将建安工程费支付至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并在本次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相关支付条款中明确以上内容。
答:分别支付。
8.本项目发布招标文件时,相关技术资料以下挂附件形式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查阅。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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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合肥市****
国家健康大数据产业园D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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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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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s://ggzy.hefei.gov.cn/jyxx/002001/****/****/e6c42ed2-0bf4-4966-ae11-0a0357c64667.html?ztbtab=****&biaoduanguid=0bb7d7c9-0f57-4098-9f4e-218b77eb5831#time=****-12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