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1764.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刘时维的批复
全部类型广西钦州2024年07月23日
刘时维:
我局以挂牌出让方式出让位于灵山县佛子镇佛子加油站(灵山县佛子镇城区钦灵公路沿线)1764.12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于****以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整(¥****.00元)竞得该地块,并与我局签订《点击登录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县****
一、同意将位于灵山县****
二、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加油站),出让年限为40年(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220万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容积率≤0.8,建筑密度≤30%,其他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3G〕48号核定为准。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六、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容积率、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七、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关材料30日内到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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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