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计量方式及考核: 1.合同正式签订后,由乙方承担运输过程货物灭失风险。
2.甲方负责煤炭承运调运过程管理,实时掌握每批次煤炭数量和质量,安排专人到矿监装,按计划有序安排发运。
3.由乙方办理提煤、发运等业务。乙方应每天及时统计前一日煤矿发运上站数量和质量,煤炭上站后分堆存放,按甲方要求尽快请车发运,装车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将装车数质量预报发给甲方调运人员。甲方做到调运过程跟踪监督,运输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和乙方沟通解决。
4.乙方运煤车辆在矿方装车、运输路途中和入厂卸车环节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收货人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5.因重大事项、不可抗力(如环保管控、疫情管控等)造成煤矿不能装车,或甲方原因造成长期不能发运,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乙方在全程运输过程中不得更换货物,确保原装货物保质保量到达目的地。私自倒装、换煤等行为,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数量偏差考核
运输损耗计算方式=(矿发过磅数据-到厂轨道衡验收数据)/矿发过磅数据。
当月煤炭全部运输完毕后,按月进行加权计算,对矿发过磅数量与入厂轨道衡验收结果进行比对。运输损耗≤1.2%,则不进行考核;运输损耗>1.2%,超出1.2%部分由乙方承担,扣款金额=累计运损超出 1.2%部分数量×期间矿方结算价格;并在应付运费中进行扣除。
8.质量偏差考核
热值偏差计算方式=矿发热值-入厂验收热值。
热值偏差≤150千卡/千克以内,则不进行考核。热值偏差>150千卡/千克时,则按照超出150千卡/千克部分的发热量×自然月到厂结算煤炭价格/自然月到厂结算煤炭加权热值×全月入厂煤炭数量进行考核;并按上述考核标准在应付运费中进行扣除。
根据甲方与矿方签订的年度合同,约定出矿热值为不低于5350大卡。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当到厂验收热值低于约定出矿热值时,按“(5350-到厂验收热值)*(甲方与矿方结算煤价)/矿发热值(元/吨,保留四位小数)”扣除乙方该结算批次运费。
其它要求:
1.运输单位需为采购单位在站台准备有专门货位,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淆。
2.运输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单位提供的运输计划、运输时间和运输标的物执行运输任务,若因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承运标的物没有按预定时间到达时,运输单位应及时与采购单位取得联系,向发标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由于运输单位原因未及时通知采购单位而造成承运标的物过期到达,造成采购单位损失的由运输单位负责赔偿。
" data-title="考核条款">考核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