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广东联合产权】
全部类型广东广州2024年07月19日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5,213.5507及以上 挂牌时间:**** 至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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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广州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拟募集资金总额 | 5,213.5507万元及以上 |
挂牌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资产概述 | 暂无 |
一、项目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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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州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扩股项目 | |||||||||||||||||
监测编号 | **** | |||||||||||||||||
拟募集资金总额(万元) | 5,213.5507及以上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 51.****00 | |||||||||||||||
拟公开募集资金总额说明 | ||||||||||||||||||
拟募集资金对应股份数(股) | ||||||||||||||||||
拟新增注册资本(万元) | 5204.081600-5204.081600 | 拟新增注册资本说明 | ||||||||||||||||
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个) | 1-1 | |||||||||||||||||
拟公开征集投资方数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与员工是否有参与融资意向 | 否 | |||||||||||||||||
增资后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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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后(拟)股权结构说明 | 投资方占股51%,原股东广州越秀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49%。 | |||||||||||||||||
增资达成或终结的条件 | 增资达成条件:信息披露期满,征集到至少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合格意向投资方须符合本项目投资方的资格条件并接受增资条件,经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意后则增资达成。 增资终结条件:本项目挂牌期满后,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的;投资方与增资企业未能就本项目增资合同达成一致的;未取得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意的;因不可抗力导致本次增资扩股无法正常进行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终止的情形。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增资扩股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 | |||||||||||||||||
对增资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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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方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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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企业名称 | 广州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住所 | 广州市**** | |||
法定代表人 | 吴纯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请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合伙企业其他集体所有制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房地产业 | ||
经济类型 | --请选择--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民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或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非国有企业集体其他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集体企业外资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MAD8CAKT50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房地产咨询;;房地产开发经营 | ||||
股东个数 | 1 | 职工人数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广州越秀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前一年度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T年度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备注 | 企业成立未满一年,无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二年度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备注 | 企业成立未满一年,无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三年度审计报告 | |||||
业务无法提供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备注 | 企业成立未满一年,无年度审计报告 | ||||
增资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77792A]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融资企业内部决策情况 |
三、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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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2)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具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资质证书需在有效期内,若超出有效期的,需提供旧证及续办证明)。 (3)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且信用评级为AAA级(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信用评级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评信文件为准)。 (4)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须为“2024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前20名,(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发布的《2024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测评榜单》为准); (5)意向投资方须提交一份项目概念总图方案和可研分析报告。 (6)意向投资方须就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①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投资方登记意向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增资公告之内容,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增资认购活动,并书面同意接受增资企业对其进行的尽职调查,产权交易机构向意向投资方收取的增资服务费用由意向投资方自行承担。 ②意向投资方已自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投资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本次认购,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③意向投资方承诺在《增资协议》及《项目公司章程》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增资企业提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资料,增资企业收齐三方工商变更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增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资料的递交。 ④意向投资方成为增资企业新股东后,接受新的法人治理结构安排。 ⑤意向投资方成为增资企业新股东后,同意按所持股权比例承担股东借款及相关资金成本。 ⑥意向投资方若以增资协议未能协商一致或不了解增资企业现状等理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增资协议、拒付增资款、放弃增资、违反公告内容或承诺事项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同意增资企业扣除意向投资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⑦本次增资不接受联合体、委托持股、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不接受业绩对赌等要求。 (7)如意向投资方采用其关联方资格的,须提供相关股权结构证明; 注:关联方是指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或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 |
增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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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项目设置收购诚意金的, (1)收购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收购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收购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不符合资格的,收购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其他披露事项 | ||
保证金设置 |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金额/比例 | 按固定金额收取 15,612,245 (元) | |
保证金交纳开始时间 | 交易所登记通过后即可交纳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达帐时间为准)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投资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投资方未被确认为投资方的,产权交易机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被确认为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如不按约定签订成交文件及向产权交易机构支付交易服务费,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由产权交易机构扣除其应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划归增资企业所有。 4.被确认为投资方的意向投资方在公告期内交纳的保证金按已签署的《增资合同》之约定自动转为增资价款的一部分,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增资合同》生效及收齐交易各方足额服务费用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增资企业指定账户。 |
四、信息发布需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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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 | 2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的安排 | 1.未征集到意向投资方(在融资方同意的情况下), 信息发布终结 2.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满足拟募集资金总额、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 信息发布终结,说明: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投资方报价孰高原则,提交增资企业原股东审核同意后,则采取协议成交,该意向方直接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协议。 3.征集到意向投资方(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信息发布终结,说明:信息发布终结,按照公告要求组织遴选。 |
五、遴选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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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遴选方案 | 1、资格审查环节后,产生的合格意向投资方数量为1名,按挂牌价与该意向投资方报价孰高原则提交增资企业原股东审核同意后,则采取协议成交,该意向方直接与增资企业签订增资协议。 2、如产生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则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合格意向投资方中择优选定一家投资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意向投资方进行遴选: (1)意向投资方或其关联方的综合实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状况、盈利状况、开发业绩、资金实力及对外融资能力、公司治理、房地产开发经验、房地产投资经验等; (2)意向投资向增资企业提交的概念总图方案和可研分析报告与增资企业实际需求的匹配程度; (3)意向投资方对增资企业的企业文化、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的认同和理解。 注:关联方是指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或意向投资方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3、遴选结果(包括新增股东候选人、投资总额、认购价格、出资方式等)经增资企业股东决定审核确定最终结果后,增资企业与投资方签订《增资合同》,增资企业原股东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根据遴选方式确认的新增股东候选人参与本次增资。 4、如没有意向投资方通过初步资格审查的,则重新公开征集投资方或者终止本次增资扩股事项。 |
六、补录披露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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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七、经办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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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曾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 https:****/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州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交易业务子平台)--广州市**** |
信息来源:http://gz.gemas.com.cn/portal/page?to=proUtrz&proId=f7645c6c2d4f48c9b9e1b241f43eec9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