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类】中国电建贵阳院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厂内4.4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竞谈公告
全部类型辽宁铁岭2024年07月18日
项目编号: ****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厂内4.4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2024年7月
目录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厂内4.4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光伏发电、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1、采购项目
本招标项目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厂内4.4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项目名称)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自筹资金100% ,买方点击登录查看。采购方式为公开竞争性谈判。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1)项目名称: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厂内4.4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2)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辽宁省铁岭市****
(3)采购范围:发电设备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汇流及变配电设备、6kV馈线柜、6kV接地变柜、6kVSVG柜、6kV母线设备柜、6kV站用变柜、10kV升压并网欧式箱变、预制舱、计算机监控系统、光伏监控系统、远动主机屏、公用测控柜、网络设备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二次安全防护系统、电能计量系统、辅助系统设备、图像监视控制柜、火灾报警系统、通信系统等采购(含供货、包装、运输、现场交货、保管、成品保护、配合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
(4)交货时间:具体交货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为准。
(5)交货地点:项目所在地买方指定地点。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质量标准。
3、响应人资格要求本次竞争性谈判要求响应人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生产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实施本项目的设计能力、制造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资信及完善的服务体系。
(3)应具有承担总体设计和制造 供货 能力,并应提供近三年同类设备类似业绩证明。
(4)应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5)买方不接受联营体或联合体的投标;卖方不能作为其他卖方的分包人同时参加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4、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者,请于 2024 年 7月 22日 17: 00 之前登录中国电建集团集中采购电子平台(https:****/)进行报名。
4.2竞争性谈判文件每套工本费人民币(大写): / 元整(¥ 0.00 元)。
5、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2024年 7 月 25 日15时00分前送点击登录查看西部区域部。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谈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同时,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响应人分别进行谈判,响应人谈判现场可以二次报价。
6、联系方式招 标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
邮 编:550081
联 系 人:于正伟
电 话:****
传 真: /
电子邮件:****@qq.com
网 址:http:**** ;
7、监督投诉机构投诉机构:点击登录查看纪委办公室
投诉电话:**** ****
邮 编:550081
2024 年 7 月 15 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 | 相应人提出澄清截止时间 | 2024年 7 月 22 日17时00分前 |
2.3 | 竞争性谈判文件修改截止时间 | 2024年 7 月 25 日15时00分前 |
3.3 | 报价 | 增值税按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执行。合同期内如遇税率调整,本合同的总价随新的国家税率变动,不含税的合同总价不变,国家政策变动之前工程已结算部分按照原税率执行,变动之后未结算部分按新税率执行。 |
3.4.1 | 竞争性谈判有效期 | 90 天。 |
3.5.1 | 竞争性谈判担保 | / |
3.7(2)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1 份;电子文档1份封包在正本(注明单位及项目名称),须密封提交。 |
3.7(5) | 装订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 1、响应文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装订,装订成一册或分册装订由响应人自行决定,不作统一要求。 2、若响应人将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分开装订,在响应文件封面上增加 “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 3、响应文件必须固定胶装,不允许使用活页夹、订书钉等可能导致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散落或脱页的装订方式,否则文件失散引起的后果自负。 4、提供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电子文件一份(U盘)。电子文件应为可编辑的WORD和EXCEL格式,为全部、完整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
3.7(6) | 密封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 响应文件应全部密封递交。 |
4 | 竞争性谈判人员要求 | 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否则视为自动弃权)和相关技术人员。 |
5.4 | 履约担保 | 合同签订7天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
7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招标文件中如有提及的厂家和品牌均不是指特定的厂家和品牌,卖方拟报产品应为同档次或高于其性能的产品。 |
8 | 竞谈报价说明 | 当响应人数量大于等于12家时,第一次公开唱标后,高于第一次公开唱标所有响应人平均价格15%及以上的响应人,将失去二次报价资格,不再进入第二轮竞谈。 |
不论竞争性谈判结果如何,响应人参与本次竞争性谈判,包括现场踏勘、组织编写和提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响应人自理。
2、竞争性谈判文件 2.1 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
章号 | 名称 |
一 | 竞争性谈判(公告)邀请书 |
二 | 竞争性谈判响应人须知 |
三 | 合同条款及格式 |
四 | 技术文件 |
五 | 响应文件格式 |
2.2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
响应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有疑问的,应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中国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http:****)向采购人提出。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将在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截止时间2天前在中国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http:****)公布。
2.3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修改在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日3天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通过中国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http:****)进行修改。
3、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3.1 响应文件的构成:(1)应包括下列部分:
1)竞争性谈判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首次报价表
4)响应人信息
5)类似业绩资料
6)响应人廉政承诺书
7)商务偏差表
8)响应人认为应补充的其他资料
9)技术偏差
10)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说明书
11)须外购零部件或设备清单
12)附表
(2)最终报价文件应包括:
1)最终报价表(含分项报价)
2)谈判小组要求的其他资料
3.2 资格审查资料(1)“响应人信息”应附竞争性谈判文件所列资格文件复印件,包括响应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若有)、体系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且经响应人盖公司章的复印件。
(3)“业绩及正在执行的供货合同项目表”应附相应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4)“试验报告及鉴定证书”应提供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响应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3.3 竞争性谈判报价(1)报价是指响应人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响应人所有的货物价款,即包括货物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验收(含第三方验收)、技术服务、培训、售后服务、材料、中标服务费(如有)、增值税等。
(2)响应人必须按附件的首次报价表、各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合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3)报价货币人民币(国内设备)或美元、欧元(进口设备)。
(4)不接受任何选择报价,对每一种货物只允许一个报价。
(5)所有响应人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最终报价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6)对于响应人为完成采购项目设备材料所必需却没有单独列项和报价的服务工作内容以及必需配合使用的工具、设备租赁使用等的费用,以及为完成本合同责任与义务所需的其他所需费用等,采购人均视为已包含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报价总价中。
3.4 竞争性谈判有效期3.4.1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争性谈判有效期为90天。
3.4.2在竞争性谈判有效期内,响应人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4.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争性谈判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人延长有效期。响应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响应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响应人有权收回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3.5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3.5.1响应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金额、担保形式符合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5.2响应人不按本章第3.5.1项要求提交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5.3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响应人和中标人退还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3.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争性谈判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响应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竞争性谈判保证金的情形。
3.6 响应文件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响应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竞争性谈判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响应人竞争性谈判时应提交的符合性证明文件应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2)证明设备及服务合格和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样和数据。
(3)对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人的要求做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对于有参数要求的运输设备,响应人必须提供所投入服务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3.7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1)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第五章要求的格式进行编写。
(2)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包括报价文件)应包括正本一份,副本数量见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对正本和副本不一致处,以正本为准。响应人应递交可编辑的电子版竞争性谈判文件1套(U盘),响应文件的电子版中所有文本文件和表格均分别采用Word和Excel编辑。
(3)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应由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应按规定加盖响应人的单位公章。
(4)填写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时,如有修改,则应由响应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5)装订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6)密封要求详见须知前附表。
3.8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响应人应在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2)响应人递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以及未按规定密封和标记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9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响应人可以修正、补充或撤回已送达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且应密封、加印,并在内层封套面上注明相应的“修改”、“补充”或“撤回”的字样。并须在竞争性谈判截止时间前按第3.6款规定的递交。
(2)响应人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4、谈判与评审 4.1 谈判小组(1)谈判小组由采购机构依法组建。
(2)谈判会议全过程由采购人代表主持,邀请相关监督部门监督整个谈判过程。
4.2 谈判步骤1.响应文件开启
(1)宣布开启纪律;
(2)公布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响应人名称,并点名确认响应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启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响应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标及竞谈顺序:按递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逆顺序。公布响应人名称、响应报价、交货期等,并记录在案;
(6)响应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启结束。
2.初步评审
2.1.竞争性谈判小组依据“表2-1 初步评审标准”对各响应人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表2-1 初步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标准 | 响应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允许备选方案除外)。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第3.2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第3.2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第3.2项规定。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第3.3项规定。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第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第3.4项规定。 | |
竞争性谈判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须知”第3.5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供货范围 | 符合第四章“技术规范和要求”规定。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四章“技术规范和要求”规定。 |
2.2 响应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竞争性谈判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竞争性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响应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响应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1)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4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响应人不进入谈判阶段。
3.与供应商分别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响应人分别进行谈判,响应人谈判现场可以二次报价。并分别形成竞争性谈判会议记录。采购人有权接受或拒绝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偏离。所有响应人二次报价后谈判不能达成一致时,采购人有权终止本次采购。
4.综合评审
根据各响应人响应文件以及竞争性谈判情况,对各响应人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标准如下。
表2-2 综合评审标准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最终报价评分 | 50 | 采用所有有效最终报价中最低价为评标基准价,每高出评标基准价1%,扣1分,最低得分为25分。 |
2 | 商务评分 | 10 | 根据企业类似业绩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财务状况、商业信誉、售后服务等情况对商务进行评分。优(10-9分)、中(9-6分)、差(6-0分)。 |
3 | 技术评分 | 40 | 根据技术特性、设计合理性、性能保证及试验、检验、加工制造能力、供货范围、技术服务方案、试验、检验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分。优(40-30分)、中(30-20分)、差(20-0分)。 |
4 | 合计 | 100 |
|
采购人根据综合评审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5、合同授予 5.1 合同授予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符合下述要求的响应人:
(1)响应人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2)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5.2 采购人在授标时保留的权利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合同非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变更。
5.3 合同的签订采购人与中标人协商签订书面合同。
5.4 履约保函中标人应在合同签字盖章后7天内,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函。
6、纪律和监督(1)采购人不得泄漏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响应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响应人不得相互串通竞争性谈判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竞争性谈判,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竞争性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响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 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3)中标通知书;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投标函;
(8)供货要求;
(9)分项报价表;
(10)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2)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 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 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 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 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 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 7 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 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 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 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延迟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 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 3 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 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 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 140 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 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业主:系指全权负责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厂内4.4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单位,即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1.2 合同当事人
买方:系指全权负责本合同的签署、执行和管理的单位,即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公司厂内4.43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的总承包人,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卖方: 。
1.1.11 “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系合同设备通过初步验收并签发初步验收证书,自次月1日进入质量保证期,时间为 12 个月。在此期间内,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排除合同设备的任何缺陷。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3)中标通知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双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买方联系人: 于正伟 联系方式: ****
卖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3. 合同价格及支付3.1.2 本合同价格为 元(大写: 人民币)。本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含增值税)。增值税率为 %,增值税 元(大写:人民币 )。
3.2 本合同项下设备费支付方式如下:
3.2.1本合同使用货币为人民币,采用银行结算方式支付(电汇、转帐或银行承兑汇票),每次支付含不高于30%的银行承兑汇票)。
3.2.2 预付款
本合同不设预付款
3.2.3 交货款
在卖方分批设备交货完成后,买方在合同现场经清点无误并验收合格,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签字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设备合同价格的 60 %( 万元,大写: 元整):
(1) 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设备开箱验收合格文件”原件;
(2) 金额为该批设备对应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3) 详细装箱单;
(4) 质量合格证书;
(5) 金额为合同价格 60 %的财务收据一份。
3.2.4 安装、调试及初步验收款
在卖方设备分批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初步验收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签字后30天内,支付给卖方该批设备价格的 37 %( 万元,大写: 元整):
(1)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初步验收证书原件;
(2)金额为合同价格 37 %的财务收据一份。
3.2.5 质量保证金
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以“最终竣工验收证书”中注明本工程通过240小时试运行的日期为准)起12个月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30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 3 %( 万元,大写: 元整):
(1)金额为合同价格 3 %的财务收据一份。
(2)买卖双方代表根据本合同第13条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原件。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总承包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设备监造的,按以下约定执行)
4.1 监造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
监造的范围:
监造的方式:
4.2 交货前检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4 如因包装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买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直接损失、工期及费用索赔等)。
5.3.5 卖方自行勘查运输线路及条件,对沿途中所经过的涵洞、桥梁等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制定运输方案,以保证其设备能安全运达现场。从发货地点至项目所在地的道路、涵洞、桥梁、建筑物及其它障碍物的加固、清除工作由卖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发运合同设备所需的运输工具由卖方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其费用。发运前一周卖方提交运输方案给买方,买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
5.4 交货地点
合同设备的交货地点为: 项目所在地买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5.5 技术资料邮寄地点:
联系人: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指定的地点交付,卖方应负担所有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下列任时间进行: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如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7. 质量保证期7.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
8. 履约保证金8.1卖方应在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15 日内,按合同总价的 10%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若不能提供履约保函买方在支付进度款中预留。
9. 违约责任9.1 卖方技术人员晚到现场导致工期延误罚款
每延误工期一周支付所延误的合同设备总价的1%违约金。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技术服务延误而引起的买方的直接损失。
9.2 调试延误罚款
设备调试时间不应超过15天,如由于卖方原因,每延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所延期合同设备价格的0.05%的罚款。
如果设备有重大缺陷,经过修理或更换,6个月后(自开始调试之日起)仍不能投入运行,双方将尽力寻求解决办法,如不能达成一致,卖方应向买方退还相应设备价款。
9.3 本合同项下卖方承担的误期赔偿费和违约赔偿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10. 合同的解除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决策或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上合同本条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设备类似的合同设备,卖方对购买类似合同设备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以及全部或部分合同终止所涉及到的损失成本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1. 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变更12.1买方提出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15日内响应。
12.2如卖方提出变更,须事先取得买方同意,如果导致合同价格增加,增加的款项由卖方承担;如果导致合同价格减少,减少的款项由买方扣回。
13. 索赔(1)质量缺陷或不合格。买方可要求卖方进行整改和完善,若设备运行仍不能达到预期的性能,买方可提出退货要求,卖方必须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合同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2)存在设备损坏、型号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或者提供其他品牌设备代替双方约定的品牌等情况。卖方须立即重新提供符合买方要求的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及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的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补缺陷部份,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零部件或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4)更换和/或增补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应充分考虑该设备的安装工期,并满足该台套设备计划投运时间。卖方应将买方急需的合同设备以最快的方式运到工地,费用自付;经卖方同意买方可自行修复较轻缺陷和/或损坏的合同设备,费用由买方支付。
13.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支付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或质量保证金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将继续向卖方追索,必要时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索。
14. 合同生效及其他14.1 本合同将在买方和卖方签字盖章并且待项目核准后生效。
14.2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_贰_份,买卖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壹拾肆 份,买方执 拾 份,卖方执 肆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2)中标通知书;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函;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该价格包含本合同设备、仓储费、运费、保险费、工厂试验费、设计联络费、参加现场试验费(包括现场安装性能试验、试运行、考核运行)、 现场技术服务费、现场调试费、培训费、增值税等),材料价格风险由卖方承担。卖方还应提供全部现场试验所需的专用仪器和设备,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根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招标采购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高效优质,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有效及效益,买卖双方签署本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买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卖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买方建议上级给予卖方若干年内禁止参加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其成员企业及三级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责任书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买方: 卖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颁发初步验收证书后延长30 天。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一、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铁岭市****
2.1本招标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光伏发电、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发电设备相关设备材料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汇流及变配电设备、6kV馈线柜、6kV接地变柜、6kVSVG柜、6kV母线设备柜、6kV站用变柜、10kV升压并网欧式箱变、预制舱、计算机监控系统、光伏监控系统、远动主机屏、公用测控柜、网络设备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二次安全防护系统、电能计量系统、辅助系统设备、图像监视控制柜、火灾报警系统、通信系统等采购(含供货、包装、运输、现场交货、保管、成品保护、配合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
2.2本章节提出了最低的技术标准,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应提供满足本章节提出的技术标准及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高质量的供货及其相应的服务,当标准有冲突时,按较高标准执行。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2.3所有投标书将均被认为实地考察后编写的,由于考察不充分造成工作项目遗漏,结果由卖方负责。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卖方不能因此提出任何关于财务费用和工期延迟的要求,卖方对本工程安全、环境保护、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负有全部责任。
2.4本工程采用KKS标识系统,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均采用KKS标识系统。
2.5卖方提供的设备、系统所涉及的任何专利问题,由卖方负责解决,买方不承担任何由专利纠纷引起的任何责任。
1、标准和规范
本工程施工及验收时应严格遵循以下规范、标准使用和解释的顺序:
(1)合同规定的标准
(2)设备厂家提供的技术文件材料
(3)设计院提供的设计文件材料
(4)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标准,具体清单见本章附件一本工程应严格执行最新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5)国外供货部分按合同规定的国外设计、制造、安装标准、规程、规范及其他有关的文件执行。国外电力设备和安装,原则上按制造国的质量标准执行,若其安装质量低于中国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则执行中国标准,当质量标准发生矛盾时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负责协商解决。
1.1 电气执行标准
DL/T 5153-2014 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
DL/T 5390-2018 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设计规范
DL/T5136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37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GB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GB 755 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
GB 997 电机结构及安装型式代号
GB/T 1032-2012 三相异步电动机试验方法
GB1971 电机线端标志与旋转方向
GB 1993 旋转电机 冷却方法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942.1 旋转电机外壳防护分级(IP代码)
GB 7251.1-20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
GB ****13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
GB 10068-2008 轴中心高为56 mm及以上电机的机械振动 振动的测量、评定及限值
GB 10068.2-1998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振动限值
GB 10069.3-200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第3部分: 噪声限值
GB/T13957-2008 大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基本系列技术条件
GB14711- 2013 中小型旋转电机通用安全要求
GB 18613-2020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20161-2008 变频器供电的笼型感应电动机应用导则
GB/T 21209-2007 变频器供电的笼型感应电动机设计和性能导则
GB/T 21707-2008 变频调速专用三相异步电动机绝缘规范
GB 30254-2013 高压三相笼形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JB/T 10391-2008 Y系列(IP44)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条件(机座号80-355)
GB/T 50064-201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
GB/T 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 50169-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50-201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2、 电气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
2.1 6KV开关柜技术要求:
2.1.1 6kV配电装置的基本要求
1)6kV开关柜选用金属铠装封闭手车式开关柜,柜内6kV设备采用真空断路器。本工程6kV开关柜主要分两部分:一部分,在原一号机组厂用6KV母线室,新增光伏6kV开关柜、连接柜与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生产的8BK20开关柜母线连接,保证与现有柜体可靠连接。新安装的光伏开关柜需完善的一次、二次电气就地、远方控制,动力系统及保护配置、发变组保护、01B启备变保护相应的功能。另一部分,在停车场新增的光伏站设置光伏6kV专用高压段。新增光伏6kV专用段6kV开关柜采用国产开关柜。
2)乙方负责本工程所改造的6kV开关柜及其辅助设备和有关备品备件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调试、交接试验及技术服务等工作,涉及CT、保护、柜体附件等配套设备更换等,改造时应不能影响原设备的各项安全指标。
3)电气开关柜的颜色标识
控制屏、盘上的指示灯、按钮采用如下颜色标识:
a) 指示灯
-断路器合上 红色
-断路器分开 绿色
-报警、跳闸及故障信号 黄色、红色或采用相应铭牌的分合指示;
并采用不同的颜色区****
b) 按钮
-断路器跳闸(关) 绿色
-断路器合闸(开) 红色
-所有其他按钮 黑色并带有相关铭牌文字
c)当按钮的ON/OFF状态的位置不易明确区分时,应通过“ON”/“OFF”或“O”/“I”标记或用以上所述的色彩标识加以注明。
d)对于模拟图,包括特殊的盘或柜面板等,投标商应采用经认可的颜色,所设定的指示器,设备符号应与模拟图上相一致。不同的电压等级在模拟图上应采用不同的颜色表示。
4)电气设备耐压要求
6kV设备
额定电压:6kV
绝缘水平:42kV(1分钟工频耐压) 电动机13kV (1分钟工频耐压)
75kV(雷电冲击耐压)
6kV设备使用的直流电源供电设计应采用双电源设计,采用直流110伏电源,相关继电保护配置按《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配置。
1.1.2 6kV配电装置
1)新增开关柜及真空断路器
断路器宜使用与原开关柜厂家配套相同形式断路器,以保证应能互换备用。断路器应为弹簧操作机构机械保持型;并具有贮能操作机构,该机构控制电压为直流110V,跳、合闸控制回路电源电压为直流110V。在70~110额定操作电压下可靠分闸,在小于30额定操作电压下不分闸;在85~110额定操作电压下可靠合闸。
除断路器自身控制回路(如跳合闸、储能等)所有辅助接点外,至少应提供8常开,8常闭辅助接点供外部联锁用。这些辅助接点必须引至开关柜内接线端子上。辅助接点的允许载流量不小于DC110V 10A。
如果断路器控制电源发生故障,断路器可通过机械方式断开,高压开关柜应有相应设计的附属设施,保证人员可在开关柜外进行安全断开操作;断路器应具有“防跳”功能,在一次合闸指令下只能合闸一次。
配线的隔离应采用金属或绝缘线槽、电线管与高压回路隔离。用于门后的导线、跨接线和仪表用互感器等元器件端子附近的导线可不按此要求。
母线应为铜质,并应能承受额定电流2000A、1250A和40kA(4s)短路电流。
母线接点的接触电阻应达到标准:630A<30uΩ;800-1000A<20uΩ;2500A<15uΩ以保证母线接触可靠。
柜内采用绝缘母线(采用热缩材料或其它有效材料),并标明相别的颜色,A、B、C相分别为黄、绿、红色。并应具有防潮和阻燃性能及足够的介电强度。
绝缘支持件应采用相应电压等级的用无机或有机阻燃绝缘材料制成。其应有足够的强度承受有短路引起的震动。
高压开关柜中各组件及其支持绝缘件的绝缘爬电比距(高压电器组件外绝缘的爬电距离与最高电压之比)应按凝露型考虑,其纯瓷绝缘不小于2.5cm/kV,环氧树脂绝缘不小于2.5 cm/kV。主母线支承绝缘子的吸潮性能应很低,在设备使用期间,不应降低机构和介质强度。柜内相间、对地的空气间隙应不小于125mm。
接地导线的最小截面见下表:
回路 | mm2 |
仪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 | 2.5 |
其它 | 4 |
金属外壳的每一单元应与接地母线可靠连接。非带电的金属部件如隔板应通过金属螺栓或焊接与外壳可靠连接。
绝缘子采用具有三年两套及以上系统中使用的成功业绩的DMC绝缘子。
改造后的开关柜前后均应设有标明回路名称的标志牌,标志牌样式应与电厂样式一致。开关柜的外形应平整美观,内外表层颜色为RAL7035;新增的设备应有规范的标志牌。
2)开关柜的附属设备
新增设备应配置足够数量的专用工具、接地、测量手车、升降车等。
3)接地设备
在6kV开关柜(电源进线柜除外)的底部应固定安装接地开关,接地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间应有机械闭锁装置。配电室内应配置专用继电保护用接地铜排,该接地铜排与柜体绝缘,每个间隔开孔穿线,通过100mm2铜缆连接。专用继电保护用接地铜排应用100mm2铜缆与电厂原等电位网相连。
4)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应固定安装在6kV开关柜内。
额定二次电流: 5A
测量精度: 准确级0.5
保护精度: 准确级5P30
额定容量: 40VA(或满足工程要求)
电流互感器应选用适当的容量和变比以保证保护的可靠性、计量与测量的准确性。
电流互感器采用环氧树脂绝缘,全封闭式电流互感器,并应满足短路电流的动、热稳定要求。
电压互感器采用全绝缘型式,附带一次消谐装置防止发生谐振。
电流互感器二次线的一组的六根线必须全部引到端子排,通过端子排接地,同时在端子排实现N线短接,禁止CT和PT二次的根部接地,全部通过端子排接地。
6kV馈线开关柜、内设零序CT,CT型号及尺寸满足6KV电缆进线的穿芯要求,应采用分瓣式。
电流互感器二次电流随安装位置定(安装位置较近时,选 5A;安装位置比较远时,选1A);其余二次为5A。
5)控制、测量、信号及保护装置
控制电压:开关设备控制电压应与原有现场一致,直流110V。
开关柜中设控制电压小母线,控制电压小母线采用小型断路器保护并就地显示脱扣状态。小母线不能配置在6kV和380V配电柜顶部,且不采用铜棒连接方式,采用软铜线通过屏柜间开孔穿线,在专用的端子排连接。
控制方式:厂段新增开关柜,6kV断路器能就地及通过DCS控制,开关柜上应设就地/远方控制转换开关。事故按钮采用FJA-1SBRSBM系列,事故按钮上应标有清晰的设备名称、编号,防护等级为IP65。
厂段新增开关柜,屏柜就地安装多功能数字表,至少显示电流、电压、电能等参数,并带1路4-20mA模拟信号输出,测量表计精度为1.0级。屏柜电压室内安装电流或者电压变送器,外送4-20mA模拟信号。
厂段新增开关柜,所有开关状态信号、电气事故及预告信号均进入DCS。
柜内电缆应排列整齐编号清晰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固,不得使所接的端子排受到机械应力。
交流及直流电源进线应经抗干扰电容。经抗干扰后引入装置在柜上的走线,应远离直流操作回路的导线,更不能与之捆梆在一起。弱电信号线不得与有强干扰的导线相邻近。
每面柜上应留有总端子数的15%~20% 的空端子作为备用端子,端子排采用国产优质品牌系列端子,每个端子仅允许接一根导线。所有端子的额定值为10A,1000V。
柜内配线应为耐热、耐潮、阻燃的绝缘铜绞线。导线额定电压为1000V。一般控制导线截面不小于1.5mm2,PT的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CT的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
6) 开关柜
开关柜应选用具备运行连续性功能的高压开关柜、防止电气误操作(“五防”)功能完备的产品。并具有弧光保护功能。
高压开关柜内避雷器、电压互感器等柜内设备应经隔离开关(或隔离手车)与母线相连,不应与母线直接连接。其前面板模拟显示图应与其内部接线一致,开关柜不可触及隔室、活门和机构等关键部位在出厂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告、警示标识。柜内隔离金属活门应可靠接地,活门机构应选用可独立锁止的结构,防止检修时人员失误打开活门。
开关柜应装设具有自检功能的带电显示装置,并与接地开关(柜门) 实现强制闭锁,带电显示装置应装设在仪表室。
开关柜应为组装式框架结构,并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密封性。当断路器抽出时,开关柜的防护等级为IP4X;当断路器推进处于运行状态时防护等级不低于IP41
开关柜的前门应为铰链门,且在开关“试验”位置时,也能关闭,开关柜背后有可拆卸的盖板。
开关柜内的保护仪表小室应牢固、防震,并便于设备的调试和维修。
开关小车的推进,抽出应灵活方便,对仪表小室无冲击影响。同型号、同规格、同参数的开关小车应有互换性。
开关柜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通风设有百叶窗或其他通风口时,应有防止漏水,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开关柜内装设温控器及加热器。
所有操作机构和辅助开关的接线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相同接线,以保证开关柜小车的互换性。
手车在柜体中应有明显的工作位置、试验位置和断开位置之分,各位置均能自动锁位和安全接地,为保证检修安全,在一次插头上装有触头盒及挡板,并能自动进行开闭。
开关柜内各小室应隔离,为防止母线发生故障时波及临柜,要求在母线小室柜间加装阻燃性隔离套管。
7) 数字式微机保护测控装置
装置应具有独立性、完整性、成套性。成套装置应为集保护、测量、计量、控制和通讯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前端设备。
装置采用保护与测控一体化配置。通讯CPU支持多种现场总线和通讯规约。当网络或测控模块出现故障时,不影响保护正常运行。装置应具有汉化大屏幕液晶显示功能,人机界面友好,能通过面板键盘操作召唤各CPU信息,进行保护整定,操作时要通过密码。所有内部信息和参数都能在液晶屏上显示,使调试、运行、维护更为方便。
装置应具有高精度计量功能和事件追忆功能或故障录波功能。装置应具有独立的操作回路和防跳回路,并能适应断路器跳、合闸回路的要求。装置应自动实行顺序记录,并能及时处理和存储各保护的报警信息和动作信息,在主机失电时不丢失所存储信息。
系统接口功能:每台保护测控装置应提供高速现场总线双通讯接口。
运行数据监视:每台保护测控装置的管理系统可在线以菜单形式显示各保护的输入量及计算量。
系统调试:可通过管理系统对各保护模块进行详细调试(操作时通过密码)。自检功能:在测量系统处于运行状态时,测量模块不断地进行自检,如发现出错立即发出报警,以便及时处理。
装置软硬件冗余设计,应具有良好的3级以上电磁兼容性能和抗干扰能力强。
非电气量保护可经装置触点转换出口或经装置延时后出口,装置反映其信号。
装置中不同种类保护具有方便的投退功能。保护装置应考虑PT退出运行时不影响设备运行。
装置具有自复位功能,当软件工作不正常时能通过自复位电路自动恢复正常工作。
6kV设备继电保护:所有6千伏保护采用国产优质品牌、6千伏母线PT间隔需配置综保装置。
6kV设备表计和测量:单独配置表计,电流和电压回路需与保护回路分开,电压回路单独配置空气开关。
6kV及以上配电室应配置电气操作绝缘垫;高压配电柜内母线、电缆接头、端子排等裸露带电部位应配置或加装绝缘防护套或隔离板。
2.2 低压开关柜技术要求
型式:抽屉柜
系统额定电压:380V/220V
系统最高电压:440V
系统中性点接地方式:直接接地
额定绝缘电压:660V
额定工频耐压:2500V
额定冲击耐压:8kV
污染等级:3级
最小爬电距离:20mm
频率:50HZ
2.2.1低压开关柜采用MNS型抽出式开关柜
1)供方应提供整套低压开关柜,低压抽出式金属铠装开关柜应包括主电路、辅助电路、母线和各种附件等全部电气接线。
2)主电路、母线、绝缘子、支持件和抽出装置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可承受任何短路故障电流产生的冲击而不损坏。低压抽出式金属铠装开关柜任何载流部件的最大温升应不超过有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3)相同型号和额定值的元件应能互换。
4)所有元件均应由非吸湿和非燃性材料制成。其防护等级应符合GB4942.293的要求。每段低压开关柜留有的备用回路,应包括一、二次线全部设备,并完成全部接线。低压开关柜重要负荷的控制、保护电源为DC110V,具体以最终设计图纸为准。供方开关柜内各元件如有其它等级电源需求,应自带电源转换装置。
5)低压开关柜内的一次元件(即框架空气断路器)采用电动操作,所有电动操作的断路器应快速合闸型。不论手动还是电动操作,框架空气断路器都应具有贮能机构,并在所有位置上能电气和机械地自由脱扣。选型应选用国产优质品牌产品。
6)主母线和分支母线应采用高导电率的铜母线。母线应有绝缘措施(喷涂绝缘漆或绝缘套)。主母线固定绝缘子和母线绝缘应不吸潮,在规定环境条件下和开关柜使用寿命期间,其机械与绝缘强度基本保持不变。所有导体应良好固定,可承受额定要求的电动力。中性母线和主母线一样完全绝缘,其额定电流应不小于主母线的70%,该中性母线应由2根独立引线接到开关柜地母线上。
7)绝缘导线应采用铜质多股绞线。
8)开关柜内电气元件(控制开关、中间继电器、端子排、按钮、指示灯等)应质量可靠、技术先进。空气开关带电磁性脱扣器,应具备瞬时、短延时过载功能,其整定值可调节。负荷电源空气开关按线路保护选配。电动机回路空气开关按电动机保护选配,且接触器按照比额定电流高一档的电流选择;热继电器选择按额定电流(热继电器最小电流接近额定电流)。
9)端子排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额定电流不小于5 A,具有隔板,标号线套和端子螺丝,每个端子排均应标以编号。控制回路的导线均应选用绝缘电压不小于500V,截面不小于1.5mm2的多股铜绞线,导线两端均要标以编号,导线任何的连接部分不能焊接。
10)电压互感器及相应的熔断器应装在独立的仪表室内,熔断器应便于安全维修更换,PT应配备限流型一次熔丝,其开断容量应不低于低压断路器的额定容量。电流互感器安装应当便于维护和更换。所有仪用互感器应直接连接到接地母线接地。每个低压开关柜控制回路二次插针及端子排都应留有备用,以便插针损坏时更换。
11)380V保护装置选配与现有型号尽可能一致的型号且性能稳定的产品,进线开关使用PS系列保护。
12)开关柜内装设温控器及加热器。
13)柜体由钢板外壳封闭的框架应是垂直地面安装的刚性、自承式独立结构,并应能承受所安装元件和短路时产生的动、热稳定。同时不会因为开关柜的安装、运输等情况而影响开关柜的性能。内部各工作单元之间应通过金属挡板或相当的材料隔离,每个隔室应有足够空间便于检修维护。
14)开关柜应有完善、可靠的防护措施。每个抽屉应有接通、试验、断开三个位置。在三个位置时,柜门可关闭。三个位置都应有机械定位装置,不允许因外力的作用从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位置。低压开关柜应设置活动挡板,以防止断路器或功能单元抽出后接触到带电母线或其它带电连接。开关柜隔室之间的开孔应确保断路器在短路分断时产生的气体不影响相临隔室的功能单元的正常工作。
15)低压开关柜内的电器元件、裸露的带电导体和端子等的电气距离和爬电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同时应适合使用的环境条件。开关柜内的相间距离和对地距离均不小于25mm。在一次触头接通前,断路器的框架或抽出单元应可靠接地,并且,在运行位置以及在一次触头分开一个安全距离以前的所有其它位置,断路器的框架或抽出单元应保持可靠接地。
16)母线采用连续焊接或螺栓连接。所有螺栓连接的主母线和分支母线接头均应镀银压花,并且每个连接头应不少于两个螺栓,螺栓连接牢靠紧密,以便母线温度在标准额定环境温度至额定满负荷温度的范围内,螺栓孔周围的初始接触压力基本保持不变。母线螺栓选用强度8.8。长度合适,安装紧固后应露出螺母2-3扣。螺栓安装方向应保证方便检修。
17)接地母线应贯穿于每段低压电动机动力中心,应螺栓连接或焊接至每个开关柜的框架上。在接地母线的每一端部提供压接式端子,用于与外部接地线相接。中心母线(N线)安装在功能单元室下部和垂直安装在电缆室中。
18)带电部分应加以适当的保护以防止触电。在其它单元带电的情况下应能更换和改接电缆。所有的辅助电路应以插接件连接。相同型号的单元不需更改接线就可互换。对于电缆馈线开关柜,每个开关柜应装有宽度不小于400mm的电缆小室。
19)抽屉式单元的抽取只能在电路开断时进行。因此在每个插件或抽屉单元上应配有机械或电子连锁装置。每个抽屉式单元应有防止意外合闸的措施。
20)所有的装置、电缆接线端应采用耐久性材料加以注明,并与相关的项目表和接线图相对应。所有用于操作和监视的重要设备(如:开关、按钮信号灯等)都要用固定的铭牌加以标明。所有装置都应有良好的接地。每一开关柜均应直接与就近的接地网相连,其接地线应满足设备短路电流热稳定的要求。
21)低压配电柜内母线、电缆接头、端子排等裸露带电部位应配置或加装绝缘防护套或隔离板。
四、检验考核要求
为了更好的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如有违反,按照合同中安全生产协议和安全管理协议及公司的安全、质量、进度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1.1健康与安全目标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投产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火灾、尘埃、污水、电磁辐射、噪音、腐蚀、机械伤害等有害因素,采取综合防范、治理措施。
1.2环保与水保目标
经过对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分析环境与本工程之间的相互影响要素,并采取有效措施使不利影响因素减至最低程度,使环境和水土在工程建设与运行期内都得到很好的保护,进而使工程与其周围环境之间达到相互和谐发展的目的。
五、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要求
1.1 项目管理
合同签定后,卖方应指定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卖方在工程全过程的各项工作,如工程进度、设计制造、图纸文件、制造确认、包装运输、现场安装、调试验收等。
1.2 技术文件
(1)卖方在订货前提供一般性资料
如:鉴定证书、报价书、系统原理图和主要技术文件、参数、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合格证、典型说明书、屏布置图。
(2)卖方在技术协议签订后应提供如下资料
在技术协议签订后14天内,卖方向业主和设计院提供下列技术文件以供确认。
1)按合同订出设计,材料供货、制造、培训和设备交货各阶段的详细计划和现场试验的建议计划。
2)各系统及各装置原理接线图及说明(CAD或WORD)。
3)硬件功能设计文件、系统各种硬件的配置说明书及图纸。
4)系统的所有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数据及参数、说明书和技术手册。
5)所有主要部件和连接电缆的材料规格,设备连接的端子排图包括与买方设备接口的端子排。
6)设备布置和安装接线图,包括设备尺寸和安装尺寸,光纤网络设备的连接及其安装等。
7)设备内部接线及其说明。
8)培训的建议日期、时间表和课程表。
9)提供系统软件功能设计文件,数据库,画面定义指南,系统各种软件的流程图、原程序清单及说明书。
10)卖方应提供与调度控制中心、继电保护等设备的接口配置和规约开发的技术规范。
在收到买方最终认可图纸前,卖方所购买的材料或制造所发生的费用及其风险全由卖方单独承担。
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合同的技术规范。买方对图纸的确认并不能解除卖方对其图纸的完善性和准确性应承担的责任。
(3)卖方在收到确认意见后应提供资料
设计院在收到图纸后2周内返回主要确认意见,卖方在提供确认图纸时必须提供为审核该张图纸所需的资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对其图纸中的任一装置任一部件作必要修改,在设计图纸完成之前应保留设计院对卖方图纸的其它确认权限,买方可根据需要确定召开设计联络会(设计联络会的次数根据情况确定)。
卖方在收到确认意见或技术协议签订后,14天内供方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8份(包括CAD版的图纸软盘或光盘)【其中业主6份(随屏),设计院2份(邮寄)】:
1)在本规范书所列举的修改后的正式图纸与技术文件。
2)设备组装成柜后的内部接线图,包括柜正面、背面布置图,柜的端子排图及说明,光纤网络设备的连接及其安装图。
3)控制开关、按钮、继电器的接点图及其说明。
4)柜地脚螺丝安装图。
5)光缆、电缆型号及其连接图。
6)各种软件及软件使用的详细说明书。
7)图例符号说明。
8)卖方认为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所必须的其它图纸和说明书。
9)其他资料和说明手册。说明手册应包括所有设备的装配、运行、检验、维护、零件清单、推荐的部件以及型号等方面的说明。说明手册内容包括:系统总体说明,系统的技术参数,运行手册,维护手册,装配、安装、布置说明,合同中全部设备之间的连接说明及合同设备与买方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之间的连接说明,备品清单和说明及存放要求,软件总体说明,全部软件功能的详细说明,以及软件的结构说明及流程图,完整的程序员指南手册和其它寿命手册,光盘方式提供的软件两套。说明手册由制造厂提供并注明就近服务的授权机构。
说明手册还应有重要设备、试验设备及专用工具的说明和有关注意事项。各装置的正常试验、运行维护、故障诊断的说明。
(4)设备供货时提供资料
设备的开箱资料,除了以上所述图纸还应包括安装、运行、维护、修理说明书、部件清单资料、工厂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卖方提供的图纸、资料应满足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的需要。
1.3 现场服务及售后服务
(1)卖方在监控系统安装调试过程中视买方工作情况及时派出工程技术服务人员,以提供现场服务。卖方派出人员在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并协助买方安装、调试。买方应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当变电站内设备分批投运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派工程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服务。
(2) 现场投运前和试运行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和元件损坏,卖方应及时无偿修理或更换,直至符合规范要求。保修期内产品出现不符合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要求,卖方亦应负责修理或更换。保修期外产品出现异常、设备缺陷、元件损坏等故障,现场无法处理时,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在4h 内响应,并立即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在48h 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3)卖方在设备保修期外应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按成本收取维修费用。对国家电网公司的反事故措施以及软件版本的升级等,应提供技术服务。
2 工作安排
根据工程需要可以召开设计联络会或其它形式解决设计制造中的问题。
文件交接要有记录,设计联络会议应有纪要。
卖方提供的设备及附件规格、重量或接线有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买方。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处理,可以以其它形式补充。以后协调所形成的文件与规范书同等效力。
3 质量保证
(1)订购的新产品除应满足本规范书外,卖方还应提供产品的鉴定证书、满足本规范技术要求的电力工业电力设备质检中心出具的产品型式试验质检报告。
(2)卖方应保证制造过程中的所有工艺、材料等(包括卖方的外构件在内)均应符合规范书的规定。若买方根据运行经验指定卖方提供某种外购零部件,卖方应积极配合。
(3)卖方应遵守本规范书中各条款和工作项目的ISO9000GB/T1900 质量保证体系,该质量保证体系经过国家认证和正常运转。
(4)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原因(设备是旧的、选材不当、设计错误、制造不良、组装不好等),设备到现场在安装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缺陷和损坏时,卖方应自费到现场免费修理或更换。
(5)在本标工程完工后,建安工程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为承包人质保期,组件设备的质保期为2年,除组件设备费以外的其他设备的质保期为1年。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质保期内承包人对标段范围内任何设备及建筑进行无偿修理。
(EPC项目名称)
(设备名称)采购
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响应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致:(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____________________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投标一览表所列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
2.我方承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3.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则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4.响应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也不会要求贵方解释否决任何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原因与理由。
5.响应人承诺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交货期、履约保证金、付款方式、质保期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否则即使采购人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投标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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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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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总价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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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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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 大写 |
|
形式 | □保证金 | |
制造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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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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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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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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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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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要说明 |
|
注:1. 此报价是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包含所有需采购人支付给响应人的全部支出。
2. 报价包含所有响应人须缴纳的税费。
3. 响应人交货地点:项目所在地买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致:(采购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响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被委托人姓名) 为我单位的授权代表,代表我单位就 (招标名称及招标编号) 签署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书尾所示。
代理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授权委托单位(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致:(采购人名称)
鉴于 ___________________ (响应人名称,以下称“响应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段名称)的投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响应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1. 我单位承诺投标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已正确地递交至贵公司。若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响应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按竞争性谈判响应人须知要求,由响应人根据自身情况编制。
注:1、报价币种:人民币。
1.1汇总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含税总金额(元) | 含税总金额(元) | 税率 | 备注 |
1 | 光伏发电、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 小写: | 大写: | % |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2分项报价表
设备清单明细表 | ||||||
编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元) | 合计(元) |
1 | 发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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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汇流及变配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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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6kV馈线柜 | KYN28-12,630A/40kA安装于6kV室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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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6kV馈线柜 | KYN28-12-空柜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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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6kV接地变柜 | KYN28-12,630A/40kA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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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 6kVSVG柜 | KYN28-12,630A/40kA | 套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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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6kV馈线柜 | KYN28-12,630A/40kA | 套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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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6kV母线设备柜 | KYN28-12,电压互感器:(10/√3)/(0.1/√3)/(0.1/√3)/(0.1/3)kV,0.2/0.5/3P,30/50/100VA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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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6kV站用变柜 | KYN28-12,50kVA 6.3±2×2.5%/0.4kV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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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6kV SVG | ±1.5MVar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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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6kV接地变 | 20kVA,50A,69.3Ω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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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预制舱 | 20000*3500*4000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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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控制保护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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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计算机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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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监控主机兼操作员屏 | 内含两台监控主机(其中一台兼五防主机) | 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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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光伏监控系统 | 含监控主机、服务器、交换机等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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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打印机 |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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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远动主机屏 | 含2台远动主机,集中组柜 | 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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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公用测控柜 | 含公用测控装置1台 | 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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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网络设备柜 | 通过A级认证工业以太网交换机2台,规约转换器1台,光纤终端盒1套,光电转换装置1套 | 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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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微机五防系统 | 微机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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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6kV进线保护测控一体化装置 |
| 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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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动态无功补偿回路测控保护装置 |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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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 | 6kV站用变保护测控装置 |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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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 6kV接地变保护测控装置 |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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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 网络设备 | 含间隔层交换机2台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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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 时钟同步对时柜 | 含两套对时主钟(双北斗天馈线,双 GPS 天馈线及浪涌保护器) | 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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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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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频率电压紧急控制装置 | 安装于电能质量监测柜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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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防孤岛装置 | 含防孤岛装置1台 | 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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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3 | 6kV母线保护装置屏 | 含6kV母线保护装置1台 | 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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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6kV出线保护测控一体化装置 | 安装于6kV出线开关柜 | 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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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6kV进线保护测控一体化装置 | 安装于6kV厂用电进线开关柜 | 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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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调度自动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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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调度数据网柜 | 每面柜含路由器1台、交换机2台等设备,电能量远方终端1台 | 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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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二次安全防护系统 | 含4台纵向加密认证、1套入侵检测系统、1台网络安全监测装置、1套安全日志审计系统、1套漏洞扫描、1套防病毒软件、1项等保测评 | 套 | 1 |
|
|
2.3.3 | 电能质量监测柜 | 含电能质量监测装置1台,A类 | 面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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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6kV并网线路电度表 | 0.2S级多功能双向关口电度表(1+1配置) | 套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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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6kV并网线路电度表 | 0.2S级多功能双向关口电度表(1+0配置)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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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直流及UPS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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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直流充电屏 | 200AH,110V | 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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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 | 直流馈线屏 | 200AH,110V | 面 | 1 |
|
|
2.4.3 | 蓄电池屏 |
| 面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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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UPS | 3kVA | 面 | 1 |
|
|
2.5 | 电能计量系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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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6kV进线线路电度表 | 0.2S级多功能双向电度表(1+0配置) | 块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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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动态无功补偿回路电度表 | 0.2S级多功能双向电度表(1+0配置) | 块 | 1 |
|
|
2.5.3 | 站用变侧电度表 | 0.2S级多功能双向电度表(1+0配置) | 块 | 1 |
|
|
2.5.4 | 接地变侧电度表 | 0.2S级多功能双向电度表(1+0配置) | 块 | 1 |
|
|
2.5.5 | 6kV线路电度表 | 0.2S级多功能双向电度表(1+0配置) | 块 | 1 |
|
|
2.6 | 辅助系统设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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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图像监视控制柜 |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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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火灾报警系统 |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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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通信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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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 SDH光传输设备 | 含622M光接口板等,1+1配置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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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PCM终端设备 |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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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综合配线柜 |
| 套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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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通信电源屏 | DC/DC模块 | 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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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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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由响应人根据自身产品特点自行填报内容。
2、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多项设备组合可增加此表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表格格式由响应人自行制定,若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本项可不申报。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偏差 | 条目 | 页码 | 采购文件规定 | 偏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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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除本表列出的偏差外,响应人完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有关的其它内容。
2、响应人清楚理解也接受:如果响应人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条款)的内容有异议,将填写本表。未在本表明示的偏离,即使在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某处提出,在合同谈判中也不会被采购人接受。若响应人未递交本表,则在评标时被视为无偏离。未提交本表的响应人在合同谈判中不能改变立场,否则即使买方已签发中标通知书也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响 应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响应人基本情况 | ||||||||
响应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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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人性质 | 制造商/代理商 | |||||||
所属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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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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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 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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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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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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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 邮 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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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造商基本情况 | ||||||||
制造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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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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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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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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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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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财务状况 |
| ××年 | ××年 | ××年 | ||||
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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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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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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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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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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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营业额 |
| ××年 | ××年 | ××年 | ||||
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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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认证 | 质量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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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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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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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誉 | 出具资信证明银行 |
| 信用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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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产品检验及认证 | 检验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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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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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商基本情况(响应人为制造商的无需填写) | ||||||||
代理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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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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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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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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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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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财务状况 |
| ××年 | ××年 | ××年 | ||||
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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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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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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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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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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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营业额 |
| ××年 | ××年 | ××年 | ||||
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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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誉 | 出具资信证明银行 |
| 信用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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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响应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响应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制造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制造商产品检验、认证证书复印件
(5)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6)其他材料
以上资料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正本要求原件扫描彩色打印,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副本可以复印。
(格式仅供参考)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贸易公司地址)的(贸易公司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贵方第(投标公告编号)号投标公告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贸易公司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贸易公司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文件,(贸易公司名称)于______年___月___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公章):
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
日期:
一、关于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声明;
二、关于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行为的声明;
三、关于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等的声明;
以上声明格式自拟,声明中均要求加上“我公司(或单位)声明真实、有效,并对此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