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安置区(含花都大道快速化项目大塘村安置户)工程 【±0.000以下】施工许可
全部类型广东广州2024年07月09日
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建设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 ||
工程名称 | 机场第二高速公路项目安置区**** | ||
建设地址 | 广州市**** | ||
建设规模 | 54836.11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20000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中国有色金属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设计单位 | 中恒建筑设计院(广州)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南宁工程有限公司 | ||
监理单位 | 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曾杰辉,危志汇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向星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蔡剑辉 | 总监理工程师 | 邝伟山 |
合同工期 | **** ~ ****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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