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 ” 网 站 ( (略)cn ) 列 入 “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 ( 本 条 款 无 须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 ; ② 资 格 要 求 中 对 应 资 质 应 在 “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系 统 ” 上 资 质 动 态 核 查 结 果 处 于
“合格”状态(投标人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后打印的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
3.6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注 册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及 以 上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 同
时 具 有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类 证 书 。 如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开 始 时 间 为 合 同 工 程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日 期 , 或 不 通 过 招 标 方 式 的 则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期 为 开 始
时 间 , 结 束 时 间 为 该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 包 括 工 程 总 承 包 项 目 中 的
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7
√
若 使 用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须 符 合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一 级 建 造
师 电 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 2021 〕 40 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即 提 供 的 电 子 证 书 具 有 本 人 手 写 签 名 ,
且在使用有效期内的有效电子证书)。 。
3.8
□ 拟 派 施 工 现 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C 类 证 书 , 人 数 符 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办 法 》 ( 建 质 ﹝ 2008
﹞91号)的规定;
3.9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场 严 重 失 信 名 单 ( 以 全 国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为准);
3.10
√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被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失 信 黑 名 单 ( 以 浙 江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公
布的披露期内的失信黑名单为准);
3.11 投 标 人 及 其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自
2024-07-07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日 止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 并 未 被 列 入 失
信被(略)
3.12
√
上 述 3.9 ~ 3.11 条 投 标 人 无 需 提 供 网 页 截 图 或 证 明 , 只 需 在 投 标 承 诺 书 中 进 行 承 诺 即 可 。
。
5.1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 含 图 纸 ) 和 补 充 ( 答 疑 、 澄 清 ) 、 修 改 文 件 以 网 上 下 载 方 式 发 放
浙 里 公 共
**交易数字化招标交易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