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及公众参与公告
全部类型云南曲靖2024年07月0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点击登录查看拟开展宣威市****征收土地有关工作。为切实保障被征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征询公众对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及建议。
一、拟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宣威市****
(二)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地范围:涉及倘塘镇、龙潭镇、格宜镇、宝山镇、务德镇、田坝镇、落水镇、东山镇、热水镇、羊场镇、杨柳镇、双河乡、阿都乡、乐丰乡、得禄乡、文兴乡、普立乡、西泽乡共18个乡镇18个村民委员会38个村民小组。拟征收土地总面积3.6901公顷,其中农用地为3.6901公顷(耕地2.6395公顷,林地0.4807公顷,草地0.1737公顷,其他农用地0.3962公顷,不涉及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具体为:格宜镇启文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0.269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437公顷、林地0.0258公顷。宝山镇海西村民委员会第一、二村民小组共有0.1171公顷,全部为林地。务德镇务德村民委员会第六、七、八村民小组共有0.200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8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4公顷。田坝镇田坝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0.229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7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06公顷。落水镇落水村民委员会第八至十三村民小组共有0.3908公顷,全部为耕地。东山镇瓦路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0.193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208公顷、草地0.16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7公顷;第十村民小组0.011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006公顷、草地0.010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3公顷。热水镇关营村民委员会第一至九村民小组共有0.1966公顷,全部为耕地。羊场镇鸡场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0.0109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0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4公顷;第八村民小组0.186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116公顷、其他农用地0.0747公顷。杨柳镇可渡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0.182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917公顷、林地0.05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334公顷。倘塘镇倘塘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0.2752公顷,全部为林地。龙潭镇龙潭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0.2303公顷,全部为耕地。双河乡葛姑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0.140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3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1公顷。阿都乡梨树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0.113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098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0公顷。乐丰乡乐丰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0.225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650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2公顷。得禄乡得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0.144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059公顷、其他农用地0.0387公顷。文兴乡文兴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0.1977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44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8公顷。普立乡普立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0.136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1066公顷、其他农用地0.0302公顷。西泽乡西泽村民委员会第二、三村民小组共有0.2376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276公顷、林地0.00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7公顷。具体位置详见拟征收土地示意图。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一)对征收土地所涉及的风险调查、风险识别、风险估计等内容进行评估;
(二)对征收土地的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评估;
(三)对征收土地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评估;
(四)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级,提出改进措施或实施建议。
三、征求公众意见主要事项
(一)拟征收土地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拟征收土地对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身利益的影响;
(三)拟征收土地对当地社会稳定有何主要风险;
(四)公众对拟征收土地的态度;
(五)公众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四、征地主管单位联系方式
征地主管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通讯地址:宣威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0874—****
邮箱:****@qq.com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云南泽康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宣威市****
联系人:时艳芳
电话:****
邮箱:****@qq.com
六、公告时间
****—****,为期10天。
七、公告说明
(一)公众可以通过书面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与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二)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实施单位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三)公众对拟征收土地如有社会稳定风险的建议或意见,可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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