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龙岗片区32号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南审批农〔2024〕110号)
全部类型广西南宁2024年07月03日
南宁五象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受理你单位提出的龙岗片区****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本阶段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7769.05m2。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9%,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取土场区的选址。下阶段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取土场区设计,复核可取土量,确定防护措施,确保取土场区的安全。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六)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52545.955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后续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取土场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局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南宁市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登录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
附件:龙岗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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