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权责清单通用指导目录
全部类型河北秦皇岛2024年07月03日
发布日期:****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 事项 | 实施依据 | 省级 主管部门 | 实施 层级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省生态环境厅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水利厅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省水利厅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省水利厅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省水利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6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省水利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水利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8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省水利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9 | 行政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省水利厅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0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兽药管理条例》 | 省农业农村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1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2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 省农业农村厅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3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涉气事项尚未移交至审批局 |
14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2020年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划转 |
15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6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省农业农村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7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8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9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修改内容见根据****建设部令第95号公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本)》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32号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本决定自****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0 | 行政许可 | 停止供水 (气)、改 (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1.《城市****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1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1.《城市****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3. 《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 4. 《城市****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2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四十三条; 2. 《城市****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3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 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21项。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4 | 行政许可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修订,第三条); 2.《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 3.《关于城市****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5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 | 1. 《城市****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6 | 行政确认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三条 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7 | 行政确认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房屋建筑和市****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8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29 | 其他行政权力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30 | 其他行政权力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五条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4.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八条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31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履行现场核查程序。 3.审批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论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审批。 4.办结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告知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
32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履行现场核查程序。 3.审批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论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审批。 4.办结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告知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 |
33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履行现场核查程序。 3.审批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论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审批。 4.办结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告知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4 | 行政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四条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出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行政许可决定书等。 4.其他责任: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5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 3.《电力线路保护区**** | 省发展改革委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因。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逐项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履行现场核查程序。 3.审批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论进行审核,并逐级报送审批。 4.办结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核准通知(批示),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的决定书》并告知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6.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7.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8.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1.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6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省林草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7 | 行政许可 | 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 | 省林草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8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八条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省林草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39 | 行政许可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 省林草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0 | 行政许可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省林草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1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 省林草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2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阶段责任: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43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 (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4 | 行政许可 | 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 | 省林业和草原局 | 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4、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5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申请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具有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2.已制定事故应急案; 3.施工作业人员具备管道保护知识; 4.具有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 | 省发展改革委 | 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批文;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管道企业是否按防护方案建设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46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书、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档案报关责任书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设性详细规划。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依法将经审定的规划予以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获得许可证后有效期及工程的合规性进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建设问题及时处理。或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级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
47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 | |
48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受理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选址项目出具受理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不受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受理决定书并加盖专用印章;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1)承办部门审查申请材料、核实实质内容、现场勘验 (2)承办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上报局业务会集体讨论(3)根据局业务会形成的原则意见决定是否进行技术分析,举行听证、专家论证等程序及是否需要提供其他必要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发放责任:对申请人发放确认决定或不予确认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9 | 其他行政权力 | 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立案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1)对已知的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或者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区**** | |
50 | 其他行政权力 | 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五条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市地震害防御中心收到申请后,及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需补齐或改正的内容 | 第五十一条 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51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河北省实施办法》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 4.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2019>-5)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52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注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公布****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修正,自****起施行)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发布,自****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起施行。)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提交材料规范模板,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营业执照,当场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省住建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市县(区)同权 |
5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省住建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市县(区)同权 |
55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 省教育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56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省教育I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57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省教育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58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59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60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61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62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63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省体育局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64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省体育局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65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 | 县级新闻出版部门或行政审批局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66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 省电影局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67 | 行政许可 | 一次性内部资料准印证核发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省新闻出版局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68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5号令)第十五条 | 省新闻出版局 | 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提供明白卡,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后的事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批准文件送达项目主体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2020年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划转 |
69 | 其他行政权力 | 表演场所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提供明白卡,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后的事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批准文件送达项目主体。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0 | 其他行政权力 | 个体演员和演出经纪人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提供明白卡,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后的事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批准文件送达项目主体。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1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2 | 行政许可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02项:从事城市**** 2.《城市**** 3.《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三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3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4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予以修改)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5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6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自****起施行)第三条、第五条。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7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危化〔2008〕84号)全文;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八条;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十二条。 | 省应急管理厅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8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65号令第五条;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 省应急管理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79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次修正)第八条、第十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80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省市场监管局 | 省级、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81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省市场监管局 | 市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82 | 行政许可 | 各设区市、扩权县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14号)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设区的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 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设区的市****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2020年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划转 |
83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公布,****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 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会[2013]50号)全文。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84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2023第53号令)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0.擅自收费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规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 1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85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冀水河湖〔2021〕54号)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0.擅自收费的; 11.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86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四条 根据《核准目录》,实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范围为:(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三)前两项规定之外的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一项的规定核准。(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 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提供明白卡,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后的事项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
87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号)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 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法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提供明白卡,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后的事项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节能审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节能审查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88 | 其他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提供明白卡,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后的事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批准文件送达项目主体。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3.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 |
89 | 其他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提供明白卡,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后的事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批准文件送达项目主体。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3.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 |
90 | 其他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提供明白卡,出具一次性补正告知单,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后的事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批准文件送达项目主体。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2.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3.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 |
91 | 行政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小于3亿美元的由设区市****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8]4号)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3.决定责任:对审查后的事项做出决定。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
92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93 | 行政许可 | 药品经营许可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8、《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94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 《护士条例》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95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审批 | 《医师职业注册管理办法》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96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97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98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99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00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01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行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建设市****组织专家现场查看并审查施工图文件形成专家意见,按照专家意见完善修改设计文件,形成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3.决定责任:签发审查意见批准书或者签发不予审查决定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送达责任: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关文书。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02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行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建设市****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关文书。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03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行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验收责任: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现场查看并审查文件形成鉴定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3.决定责任: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04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履行听证职责,提出审核意见。 3.现场勘验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依法定程序送达文书。 6.公示责任: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7个工作日公示。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05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履行听证职责,提出审核意见。 3.现场勘验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依法定程序送达文书。 6.公示责任: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7个工作日公示。 7.事后验收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06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履行听证职责,提出审核意见。 3.现场勘验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依法定程序送达文书。 6.公示责任: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7个工作日公示。 7.事后验收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07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负责人签字。 3.组织考试责任:依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关文书及证件。 6.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证件自7个工作日公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08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负责人签字。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关文书及证件。 5.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证件自7个工作日公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09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 省交通运输厅 | 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负责人签字。 3.组织考试责任:依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关文书及证件。 6.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证件自7个工作日公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10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履行听证职责,提出审核意见。 3.现场勘验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送达责任:依法定程序送达文书。 6.公示责任: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自7个工作日公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11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省交通运输厅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负责人签字。 3.组织考试责任:依法定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4.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依法定程序送达相关文书及证件。 5.对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证件自7个工作日公示。 |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112 | 行政许可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得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因特殊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应当商得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措施,保证人民防空工程不受损害。 3.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2019>-5)。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13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3.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和的通知》(<2019>-5)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中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14 | 行政许可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 2.《河北省实施办法》(法规:****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实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畅通。 3.《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由设置单位维护管理,未经人防部门许可,不得拆除、转让或租借。 | 审批局 | 市级、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3.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
115 | 行政备案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河北省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禁止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应当有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审批局 | 县级 | 1.受理责任:当场告知是否属于受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需由双人送达,信息准确,在法定时限内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行政执法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听证的; 8.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9.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0.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11.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2.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违规减免易地建设费; 15.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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