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天子山贺龙公园(花店)摊位公开出租
全部类型湖南张家界2024年06月20日
1、赁租期限:采用3+2方式签订租赁合同,即:初始合同约定租赁时间为3年,如合同履约承租方履行合同情况较好并遵守景区管理各项制度,可续签2年期的租赁合同。
2、拍卖佣金:由竞得人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按1年成交租金的5%计算。
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摊位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摊位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摊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摊位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摊位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摊位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摊位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摊位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摊位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需进行水电增容、水电线路改造,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摊位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摊位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摊位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摊位在合同终止后 3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经营的品种只限于核心景区允许经营的商品,但不得经营米饭、炒菜等餐饮及封建迷信、药、摄影、照相、旅拍及特许经营的项目(办理营业执照时,经营范围应报景投公司审核同意)。摊位只能使用电加热食品,禁止使用液化气、石化燃料、燃油、煤、柴火、木炭等明火加热食品。
2.承租方使用上述摊位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摊位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