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苏州均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的公告
全部类型江苏扬州2024年06月14日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点击登录查看与扬州鸿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的公告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基本案情
(2024)苏1003民初3246号(鉴定案号:(2024)苏1003法司鉴委字第300号),点击登录查看与扬州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鉴定人:点击登录查看;
被申请鉴定人:扬州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介绍:****,申请人点击登录查看与被申请人扬州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扬州GZ191项目(最新版)幕墙、石材干挂工程施工合同》,由点击登录查看承包扬州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及附属工程项目的幕墙、石材干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内清单总价****.50元。施工中增加签证金额(含设计费)共计****.05元。合计工程款为****.55元。
鉴于该合同至今未能办理结算,故点击登录查看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就该工程所对应的工程造价予以鉴定。
2.委托鉴定事项和要求
(1)鉴定事项和范围:
①点击登录查看已施工完毕的合同内工程量及所对应的工程造价;
②点击登录查看已施工完毕的合同外的增加工程量及所对应的工程造价。
(2)鉴定要求: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自愿承诺在40日之内出具鉴定意见书。
3.鉴定材料清单:
(1)申请书;
(2)法庭审理笔录;
(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4)《扬州GZ191项目(最新版)幕墙、石材干挂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5)付款凭证一套;
(6)发票一套;
(7)结算资料及快递签收记录一份;
(8)结算汇总清单一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一份;
(9)工程竣工牌一份等;
(详见证据清单)
二、报名条件
1.基本条件: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内的专业机构,应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内状态正常;
2.资质要求:
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
3.参与地区范围:
本地区(列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信息平台)
三、报名材料
报名材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参与竞争申请书》(附件1);
2.鉴定方案:包括鉴定依据、鉴定方法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机构资质或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
5.拟参与鉴定项目的鉴定人员组成名单及执业资质证书;
6.自愿参与竞争以及不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承诺书(附件2)。
《参与竞争申请书》应当单独密封,并在封面注明案件名称及鉴定机构名称。
四、竞争选任方式
(一)竞争评审
1.综合能力评价(满分100分,权重为50%)。本项由市****
2.鉴定费用评价(满分100分,权重为30%)。以参与竞争机构报价的平均值为增减分的基准鉴定费,上下浮动评分。
鉴定费报价不得高于机构在“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公示的标准,不提倡机构以低于成本价参与竞争。出现上述两种情形的,视为无效报名。
3.鉴定用时评价(满分100分,权重为20%)。以参与竞争机构承诺的平均值为增减分的基准用时,上下浮动评分。
本鉴定用时限定在40日以内。机构承诺用时超出的,视为无效报名。
(二)随机摇号
根据总得分排序情况,取前3名作为入围机构,通过随机摇号产生首选鉴定机构1名、备选鉴定机构2名。
五、其他事项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16时止。请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将报名材料邮寄或当面送交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点击登录查看。未在规定时间内寄出或送达书面材料的均视为弃权,材料将不予接收。
2.****9:00至11:00为接受现场咨询、查看资料、集中现场勘验时间,地点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22办公室。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点击登录查看,****。
4.邮寄地址:扬州市****
5.监督电话:****。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附件1:
参与竞争申请书
(参考样式)
XX人民法院:
我公司自愿申请参与竞争(202X)苏10XX法司鉴委字第XX号中关于XXXXX纠纷一案的鉴定业务,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完成委托事项。
申请单位 | 机构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鉴定用时(自然日)及进度计划 | 鉴定总用时:。其中,材料审查用时XX天,现场勘验用时XX天,等。 | |||
鉴定收费报价 | XXXX元 |
附件2
承诺书
(参考样式)
XX人民法院:
我公司自愿报名参与竞争(202X)苏10XX法司鉴委字第XX号中关于XXXXX纠纷一案的鉴定业务,自愿遵守委托法院关于竞争选择机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客观、公正地完成委托事项,并作出以下承诺:
1.按照承诺收费标准和金额收费;
2.因我单位原因,未按承诺的时间进度完成鉴定的,退还10%鉴定费用;鉴定总用时每延长10日,退还的鉴定费用增加10%,以50%为限;
3.因我单位原因,导致鉴定意见未被委托法院采信的,全额退还鉴定费用;
4.鉴定项目负责人、鉴定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更换;
5.主动向法院汇报鉴定进度;
6.不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7.违反承诺或相关规定自愿接受约谈、退还鉴定费、暂停委托、除名等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定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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