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营承包范围及方式 1、营口市人民医院院区内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及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划分自污水站至排放口(包括排放口)之间废水处理设施。 2、供应商须派出污水处理技术人员分别到采购人的院区中心污水站,驻点人员均须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污废水处理工)或职业资格证书(污水处理工),24小时驻点。 3、运营维保工作要求: (1)中标供应商负责管理现有污水站在线设备运维,环保检测操作设施,维持污水站的正常运转;负责采购污水处理药剂,负责设备维护和更换的工作,污水站设备损坏更新、更换零件、材料零配件等均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2)营口市在线监控平台、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及4.2标记平台三个平台维护工作。 (3)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管理部门平台联网上提示故障通知,应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排查问题、解决问题及时与管理部门沟通说明情况,填写营口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备案表,企业盖章后运维方上传平台并与管理部门沟通说明情况,同时标记4.2平台。 (4) 保证在线设备数据稳定及按照国家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运行设备。 (5)采购方每月不定期对中标方在运营服务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①值班人员岗位职责与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②安全防护方面的监督管理; ③设备运营记录管理; ④日常台账记录管理等; ⑤中标方应按采购方要求做好每日各种台账,并每月提供给采购方存档备查。 4.其他要求事项: (1)污水处理站所需水、电由采购人提供。 (2)承担期间,在正常操作下设备损坏,中标供应商必须主动(一小时内)通知采购人并及时维护,若于所定维修期间内有环保工作人员检查取水,中标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向其解释原因。 (3)中标供应商应定期保养机械设备,以确保设备正常运作,严格按各设备之保养手册执行并定期给采购人监督确认签名,保养工具及保养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担。 (4) ①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环保例行检测及填报排污许可证后续管理涉及资料性文件(台账、季度、年报)。 ②按照环保相关文件要求在线设备每月出具具有CMA认证比对检测报告。 (5)污水处理站派驻操作人员需24小时驻点,派驻人员需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合格证书(污废处理工),每年定期组织技能培训,按照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演练,并将上述资料定期上报给排污单位,完善废水站内的管道及设备的标识、标牌齐全、醒目、指向明确、不易损坏污染或丢失,同时特别针对化学品使用与储存加强防护措施。 (6)中标供应商负责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的环保证件或手续,负责采购人有关的环保资料完善。 (7)加强对派驻人员的安生生产培训管理,确保符合相关的制度规范,若有劳资纠纷的,中标供应商负责自行解决。 (8)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中标供应商须派出污水处理技术人员到采购人的院区,驻点人员均须取得环境类相关证书,技术人员24小时驻点,须委派1-2名技术人员驻点,对院区污水设备进行检修,确保污水设施正常运行。中标供应商须书面提交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给采购人备案。(本项须单独提供承诺函)。 二、运营费主要构成 环保管家 供应商根据国家及当地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负责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国家及省信息公开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平台、辽宁省污染源全过程物联网自动监控平台等网上平台要求编制各院区自行监测方案、上传相关的检测报告及数据等,完善废气VOCs台账、设备运行台账、固体废物运行台账、废水运行台账等相关台账录入,并编制月度、季度、年度的执行报告并上传到相关平台上;负责涉及环保领域的所有相关问题上报、报批及管理工作。 三、操作监督及罚款责任 1、采购人有权指派人员对污水站进行检查,如中标供应商存在操作失当或不依规定办理,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立即改善,若中标供应商每月未按采购人要求改善达二次,采购人有权在当月的运营管理费中扣除3%作为处罚。 2、合约期间内,采购人可不定期自行取水检测,若检测结果未能达有关标准的,中标供应商需于接获通知两日内提出相对合理的改善对策,若整改后,抽检结果仍未能达标的,采购人有权在当月的运营管理费中扣除5%作为处罚。 3、合约期间如有环保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检查污水排放不合格,如此引起的罚款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按规定扣除该月的运营管理费用中5%作为处罚。 4、在合约期间,如发现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派驻技术人员到采购人指定场所操作或发现中标供应商派驻技术人员未持证上岗,采购人有权在当月的运营管理费中扣除3%作为处罚。 5、合约期间内,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其它不良事件,如此引起的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因事故从中标供应商全年运营管理费中扣除5%作为处罚; 6、一个季度中,如中标供应商违反以上1-5项内容任意一项或多项累计三次或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四、安全及生产 1、中标供应商及采购人应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及环境保护法规有关规定。 2、中标供应商需进行安全生产的有关培训,安全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自行负责。 3、中标供应商的操作人员同时应遵守采购人的一切规章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