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感染中心暨医疗救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全部类型新疆昌吉2024年04月29日
编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此发证。
签发机关:吉木萨尔县****
发证日期:****
| 建设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
| 工程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感染中心暨医疗救治能力提升建设项目 | ||
| 建设地址 | 点击登录查看(新院区) | ||
| 建设规模 | 965.52平方米 | ||
| 合同工期 | **** 至 **** | 合同价格 | 1177.5万元 |
参建单位
| 勘察单位 | 新疆华宇建科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那姝姝 |
| 设计单位 |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 施工单位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项目负责人 | 霍东阁 |
| 监理单位 | 新疆泽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总监理工程师 | 沈昶忠 |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 项目经理 | 霍东阁 |
| 备注: |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 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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