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丈县气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实施清单
全部类型湖南湘西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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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县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实施清单
类别:行政许可 | |||
序号 | 事项 | 设定依据 |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1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确定的气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屋建筑、市**** 3.《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 5.《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 6《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修订)第十一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防雷工程施工。” 7.《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修订)第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2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事项 | 设定依据 |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1 | 对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2 | 对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砌墙、堆物、植树、种植高秆作物、焚烧等行为,影响气象探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石、烧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冶炼、化工、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由县****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4 | 对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气象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 |
5 | 对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 |
6 | 对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传播篡改、伪造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7 | 对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8 | 对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
9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10 | 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4.《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
11 |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
12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13 | 对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0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外国组织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
14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5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16 | 对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1.《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7 | 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 3.《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 4.《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
18 | 对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19 | 对违反雷电防护检测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5.《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修正)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第(一)项行为的,省气象主管机构等应当同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6.《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 |
20 |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4.《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雷电防护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
21 | 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五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5.《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第(一)项行为的,省气象主管机构等应当同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三)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 6.《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7.《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修订)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22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
23 |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5.《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7.《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24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8号)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三十四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六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升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撤销其《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升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类别:行政强制 | |||
序号 | 事项 | 设定依据 |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1 |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外,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
2 | 加处罚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
3 | 登记保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
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事项 | 设定依据 | 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
1 | 雷电灾害鉴定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气象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