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范旭兰、张明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笔迹、捺印)
全部类型山西长治2024年04月20日
1、案件编号:(略)
2、鉴定事项:
(1)对原告范旭兰、张明珠、第三人何海青、孙素苹在助业字**行**支行20**年**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四人签字是否是本人所签及捺印真实性进行鉴定;
(2)(略)所签及捺印真实性进行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请具有相关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前来报名。
3、报名要求:在人民法院信息平台**范围内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
(略).23
5、联系人:李伟 (略)、(略)
**(略)
审判(略)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